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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目前,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类: 一、四大国有银行,包括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; 二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,包括交通银行、广州发展银行、兴业银行等; 三、政策性银行,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、国家进出口信贷银行、国家开发银行; 四、地方性金融企业,包括城市商业银行、城市信用社、农村信用社等。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四大国有银行。随着经济的发展,四大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也已经发生变化,除中国农业银行外,其他三大银行都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,并且陆续在国内外上市,在这三大银行的股权结构中,由财政部出资设立的中央汇金公司(国有独资投资公司)代表国家绝对控股,因此,这三大银行应属于国有控股企业,而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中明确指出,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、领导、监督、管理等工作的人员,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由此可见,在三大国有控股银行中,由国务院、财政部或中央汇金公司委派产生的高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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