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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世纪中叶以来,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透明化的改革浪潮,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。随着中国成为WTO的成员,政府信息公开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注意。本文旨在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、所涉及到的观念进行分析,并提出制度建构。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梳理 (一)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由于学者们的研究角度和目的不同,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、客体等要素的界定范围各异,“政府信息公开”在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。1.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——行政机关 持广义主体论的学者认为信息公开的主体,应依掌握公共信息的国家机关的范围来确定,即掌握着公共信息的机构就是信息公开的主体。因此,信息公开的主体就是广义的政府,即包括立法机关、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及其附属和受其委托行使职权的机关。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一些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也掌握着一定的公共信息,它们对与其利益相关的外部社会成员也应公开其掌握的信息,如校务、医务、社区公共事务等。所以,信息公开的主体,除国家机关外,还应包括这些社会权力组织、公共团体和国有企业。[1]本文所确定的政府信息公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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